苑广阔 如今,随着绿色出行的普及,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出镜率越来越高。有些非机动车车主认为自己在道路上属于“弱者”,任性一下也不会有责任。最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交警部门判定的两起事故,扭转了一些人的错误认知(1月6日《清远日报》)。 两起交通事故,一起是自行车闯红灯和小轿车相撞;一起是电动自行车抢黄灯和小轿车相撞。最终交警部门判定,两起交通事故中都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的处理结果,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一致点赞,认为交警部门的处理尊重了客观事实,维护了公平正义,值得借鉴。 谁犯错谁负责,既然交通事故的引发主要由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引起,那么他就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这就意味着,涉嫌交通肇事的非机动车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在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而且可能要赔偿小轿车车主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定为此感到委屈,自己是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的,对方是开小轿车的,所以自己才是事件中的“弱者”,交警怎么能让“弱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呢?这话如果放在十年二十年前,或许能够得到很多人的赞同,也可以为“弱者”赢得不少同情分。但是近年来,这样的“抱怨”已经不再起作用了,交警方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在成为主流。 交警部门执法理念上的变化,不但维护了机动车车主的合法权益,更加重要的是,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起到了一种有效的引导和警示作用,让他们不会在一种“我弱势我有理”的错误心理下变得肆无忌惮。这不但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其他人合法权益、对自身生命安全的尊重。如果一旦因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律和交通文明而引发交通事故,赔点钱是小事,造成非死即伤的严重后果,可不是金钱所能够换来的。 需要注意的是,直至今日,仍旧有很多人没有完全改变错误理念,抱着“谁弱谁有理”的心态,即便明明是自己的错误导致交通事故,仍旧希望能够得到对方的赔偿,甚至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一分钱也不能少。在这部分人看来,因为自己“弱”,理应得到交警部门的照顾,也就是得到法律的照顾。 如果说以前很多地方的交警部门在处理类似交通事故时,确实有这种倾向或操作的话,那么现在这种“偏袒弱势”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见,也越来越没有市场了。这不但是交警部门在执法理念上的一种进步,也是法律本身进步的体现、社会进步的体现,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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