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茶座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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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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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半解,误事不浅

    

    

    吴启钱 

    

    十字路口遇到红灯,车辆是不是都要停下来?相信很多人会说:那还用问!红灯停,绿灯行,这是全世界统一的交通规则。不过笔者要说,这个回答不能说不对,但至少不全对。

    在交通规则中,红灯停,只是对直行和左转弯车辆的限制,如果不是箭头式红灯,右转弯的车辆则不受此限。可现实中,有一定比例的司机,在右转弯车道上遇到红灯,都会“自觉”地停止转弯,哪怕后车闪灯或鸣笛,依然不敢“越线”半步。

    这是对规则一知半解的结果。现代社会是车轮上的社会,道路交通一要安全,二要效率。所以,交通规则既不能为了效率牺牲安全,也不能为了安全而损失效率,二者不能偏废。比如,高速公路上既要限制最高速,以保证安全,也要限制低速不能太低,以保证效率。同样的道理,十字路口红灯亮起,直行与左转弯车辆禁行,是为了安全,而右转弯车辆不受限,则是为了效率。当止则止、该行则行,动而有序、静而不死,才是兼顾秩序与效率的理想交通规则。

    对十字路口红灯禁行的交通规则一知半解的人,该行而不行,虽然会损失部分效率,影响一点秩序,尚不至于带来较严重的后果,最多后车司机不耐烦,多按几下喇叭。而其他社会规则,如果一知半解,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一个“脑筋急转弯”:吃苹果时吃到几条虫子最可怕?答案是“半条虫”。对规则一知半解,就相当于这“半条虫”。

    笔者在法律服务中碰到过类似案例:某村干部把村里的会堂租给一个老板办厂,租期为20年,村民们意见纷纷,认为这么长的租期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背后可能有利益输送。村干部则反驳,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租期完全合法。村民与村干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矛盾越来越激烈,村民们告状告到了巡视组。

    这其中的症结,在于村干部对租赁合同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合同法》和《民法典》都规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合同法》和《民法典》又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个案例中,村干部把村里的会堂租给个体老板,租赁期限20年,的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长达20年的租期,即便不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其“一价到底”的条款也明显违背交易习惯,损害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

    对规则一知半解,还会导致另一种情况,即太过循规蹈矩,自我设限,作茧自缚。比如,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如果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决策错误或工作失误,是要被问责的。但为了鼓励改革,激励创新,营造干事创业的氛围,各级又出台了容错机制与相关政策。实践中,一些基层干部因为对问责与容错规则的一知半解,以不作为或慢作为来“自保”,结果就是丧失战略机遇,影响改革与发展。

    “外行领导内行”很可怕,但更可怕的是对规则一知半解式的领导,说他外行,他有点懂行,说他内行,又只是知道一些表面,懂一些概念,不会融会贯通。这样的半个行家,要么过于自信,乱来瞎指挥,要么过于谨慎,做了很多无用功。与医生朋友聊天,他们最头疼的就是那些对医学知识和诊疗规则一知半解的患者,医生问诊时间有限,却不得不把时间花在更正其对医学知识的误解上。

    要避免对规则一知半解而误事,最重要的是克服那种“读字读半边”式的学习。比如适用法律,最关键的是弄清读懂“立法者原意”,注意法律条文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但书条款”。这也是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之际,中央反复强调要“准确理解,精准适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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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