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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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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表决通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规定的制定有利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说。规定进一步凸显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主体责任内容、责任人、投入保障、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

    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应急救援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一般从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全体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应当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功能分区布置合理,安全设备配备完善,不得违法改变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规定明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单位应当建立现场带班制度。在法定节假日、重要庆典活动、开启或者停止运行生产装置期间等特殊时段,以及高温、台风等极端天气时,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现场带班。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登记在册的车辆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向社会和全体从业人员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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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