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向正)1月21日至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据悉,该条例草案二审后将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表决。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会上作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20年8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关注身心健康、开展健身活动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共识,制定条例确有必要,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据介绍,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对于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配置,社会各界十分关注,草案修改稿提出: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草案修改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将公共体育设施用于与全民健身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草案修改稿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草案修改稿明确,除特殊教育学校以外的公办中小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名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草案修改稿明确,每年一月第一周为全民健身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周等免成本费向公众开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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