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王才平等同志请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五届 宁波市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2021年2月5日政协第十五届宁波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政协第十五届宁波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因工作调整和本人请求,根据政协章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接受王才平、朱学峰、牟可光、苏少敏、李 锋、李冠杰、杨正平、何军毅、张吉青、陈旭勤、陈银绍、金 彦(女)、胡 敏(女)、胡祖友、顾 勤、徐明明、韩彭军、蔡兴旭等18名同志请辞政协第十五届宁波市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