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宁波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从扩大限购区域范围、调整土地竞价规则、强化金融监管、保障自住住房需求、强化市场销售管理等五方面提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10条新政。其中,为落实“房住不炒”政策精神、切实保障自住需求,新政提出三类无房家庭可以在“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住房楼盘销售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 7月22日,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根据《通知》,市六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三类无住房家庭可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一是家庭成员(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之一具有市六区户籍的;二是近三年内在市六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三是本人或配偶属于本市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的。《通知》同时要求,无房家庭优先认购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求,房产企业提供不少于50%的可售房源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全面实行商品住房购房意向线上登记,房产企业不得泄露购房人信息;房源销售前房产企业应优先组织无房家庭优先认购;以虚假资料骗取无房家庭认购资格的,6个月内不得在市六区登记购房意向。 12月10日,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从强化住房购买资格管控、加强购房合同更名及住房赠与交易管理、调整住房信贷首付比例等四方面对7月6日调控新政进行了补充完善。 《补充通知》要求,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满2年、离异单身满2年的购房人,按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政策和无房家庭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为防止投资客利用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认购商品住房后,通过合同更名进行炒房,《补充通知》规定,无房家庭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的,除增加购房人配偶或者变更为购房人配偶外,不得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加强住房赠与交易管理。对限售房产的赠与交易提出限制条件,规定“除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之间、产权共有人之间赠与外,属于限售范围的住房在限售期内不得办理房产赠与交易”。 《补充通知》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市六区已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市六区已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杨绪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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