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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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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家庭暴力,我们还可以做得更多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尹杉

    

    又是一年“三八”节,恰逢全国两会。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提出的公安机关设置反家暴工作专项统计的建议,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近年来,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家庭暴力这个原本生活中“隐秘的角落”,逐渐打破“沉默”。从我市司法实践来看,该类案件虽然绝对数量不多,但在相关部门的合力推动下,勇于向家暴说“不”的趋势明显,全社会形成合力反对家庭暴力成效明显。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案件背后甚至是案结事了以后的一些“个例问题”,仍需引起重视。

    维权成功后,她又选择了“回归”

    谈起家庭暴力案件,鄞州法院大嵩法庭法官徐旭霞的心情有些沉重。因为在判决一起离婚案后,不到半年,她在无意中获悉,因“种种原因”,原告无奈又回到了那个曾经对她大打出手的男人身边。

    “我对她印象非常深刻,她曾经两次到法庭起诉离婚。第一次,她的丈夫对她各种忏悔、表决心,她撤回了诉讼;第二次,她带着明显的外伤,说是被丈夫打断了肋骨,法庭最终判决了他们离婚。”徐旭霞说,“却不想,最终她又回去了!”

    从甬上司法实践来看,诉状中提及家庭暴力但后续原告又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虽然不多,但也并非个例。这些案件中,有的是因为夫妻真正和好,但也不能排除原告迫于家庭压力甚至男方威胁而无奈妥协。

    “现实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子女羁绊、经济问题、施暴者的忏悔等,完全脱离家庭暴力的过程较为曲折。”法官介绍,诉状中常见“原告考虑子女因素,一忍再忍”等措辞,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个别女性陷入“被家暴-逃离-施暴者忏悔-复合-再次被家暴”的困境。

    向家暴说“不”,举证依旧有点难

    勇敢向家庭暴力说“不”,从甬上司法实践来看,仍面临一些困境。

    举证依旧是个难题。在一起案件中,女方作为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诊疗记录,显示其“左耳耳膜穿孔”。但因女方既未向村委会反映情况,也从未报警,无法证明伤情系被丈夫暴力所伤。而男方又极力否认伤情系其造成,并且表示“夫妻两个吵吵打打磕磕碰碰总是有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部分女性出于保护子女或面子等因素,对家庭暴力秘而不宣;还有一部分女性缺乏留存证据的意识,没有及时报警,未能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

    法官解释,鉴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及受害女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不足,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难以将家庭暴力这一因素考虑在内,故在财产分割时较难对受暴者进行适当照顾,更不用说因家庭暴力而得到损害赔偿。

    因此,法官再次提醒,遭遇家暴后,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要注意搜集证据,包括公安报警处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家暴告诫书、伤情鉴定报告等。

    全面遏制家暴,还需更多努力

    全面遏制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协同作战。

    法官建议,完善并推广家暴婚前查询机制。“义乌在2020年7月1日引入家暴史婚前查询机制,婚恋对象只需要提供正式身份证、结婚伴侣的身份证资料,即可查询。该查询不仅记录有家庭成员之间的,还有伴侣同居期间发生的家暴行为等。”法官说,家暴婚前查询机制的建立,不仅能够威慑家庭暴力行为,更能够让事前防范成为可能,从源头上避免踏入家庭暴力的泥淖。

    其次,居(村)委会、妇联、司法机构等要建立完善、高效的信息互通机制。

    “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率先求助的往往是居(村)委会干部和民警,因此他们很大程度上是家庭暴力的一手资料掌握者。”业内人士建议,上述机构应建立家庭暴力的专门档案,对于查实存在家庭暴力,已进行告诫或治安处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将受害者的求助资料、报警记录、调查笔录甚至医疗记录等进行归档,定期汇总至妇联,便于妇联掌握情况,对有需要的女性进行针对性救助。信息互通机制的建立,也有助于法院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时,能够更加迅速全面地调取相关证据,促进离婚纠纷的妥善处理。

    当然,加强家庭暴力防范的普法宣传必不可少。如利用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定期向社会公众推送有关家庭暴力的普法短信,扩大宣教范围,在增强群众防范意识的基础上,强化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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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