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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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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家暴值得鼓励, “搭车”见义勇为须谨慎

    

    

    

    木须虫 

    

    18日,记者从常州妇联了解到,常州在江苏省率先将“举报家暴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旨在鼓励全社会发现报告家暴行为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行为(3月18日《北京青年报》)。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举报家暴值得鼓励,包括有形的奖励。家暴被认为是“家务事”的观念由来已久,不愿意干预甚至干预后吃力不讨好的现象比较普遍,一直是反家暴的难点与堵点,需要从价值导向上予以引导,以激励更多人参与反对家暴。

    然而,举报家暴值得鼓励,并不意味着什么形式的奖励都是合法合理的。比如,将其纳入见义勇为奖励的范围就值得商榷。

    从见义勇为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见义勇为强调了三个条件: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举报家暴”没有直接去制止去斗争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些要求。即便是面对家暴,去劝解制止,如果不具有个人安危的情节,仍然不属于见义勇为,只能算得上热心义举。相反,举报家暴可以纳入见义勇为,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范畴,放低了条件,既不严肃,也未必公正。如“举报家暴”纳入奖励,那么“举报正在发生的暴力犯罪”“举报正在实施的盗窃”等,是不是也应该纳入?

    事实上,公民对发现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警,是法律上应尽的义务,甚至是责任。比如,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还有强制报告制度,不履行者需追究责任。更何况,“借奖”鼓励举报家暴未必有可操作性,且不说是不是有人愿意去领这个奖,举报家暴向公安报警,向妇联申报奖励,再向见义勇为基金申请奖金,过程显然复杂冗长,远不如建立反家暴和保护未成年人基金,再从中设立举报奖励,更可行也更有利于推动工作。

    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反家暴,及时举报身边的家暴行为,关键是负有保护责任的机构严肃对待家暴,从制度机制上不把家暴当“家务事”对待与处理,提供畅通的处置渠道和有效的介入保护,以获得社会的信任。并且,针对反家暴,公共机构较之于民众,更容易摆脱“家务事”的掣肘。所以,鼓励民众反家暴,应注重整体性、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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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