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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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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发布海事行政审判相关情况——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又出声”

    

    

    

    

    记 者 董小芳

    通讯员 王舜毕

    

    近日,宁波海事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就海事行政审判相关情况进行了专场发布。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随着我市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行政机关法治意识不断加强,在该院受理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但是,在开展行政执法和应诉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程序意识和举证意识仍有待加强。

    举证晚了一天

    导致案件败诉

    2017年9月30日,针对某矿业公司非法占用海域案件,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矿业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填海,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余万元。矿业公司不服,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

    宁波海事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4日向该行政机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但是直到2017年11月30日,该行政机关才向法院交付邮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解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按照规定被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导致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被撤销。

    如此逾期举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个案。“一些行政机关对自身举证义务重视不够,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或者仅提供部分证据,部分证据于庭前会议或者开庭时才提交。”法官说,行政机关应加强举证意识,确保按期提供全部证据,避免由此导致败诉。

    行政执法和应诉

    存在两大问题

    梳理宁波海事法院近5年来受理的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审查案件,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和应诉中,除了上述逾期举证的问题外,还存在两大问题。

    首先是程序意识不足。在一起案件中,原告所有船只在码头修理期间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事故。被告随后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经过调查,认定原告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批复同意了该调查报告。原告不服,诉请撤销该批复并责令重作。经审理,宁波海事法院判决撤销该批复。

    “此案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其中一条理由,就是违反了法定程序。”法官解释,调查组在调查期间,虽就相关事实对原告进行了询问,但未针对调查结论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且违反《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违反程序常发生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领域外,因无具体法律规定行政程序,在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批复、行政处理等领域,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前,不注意告知拟处理结果,亦未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

    其次是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一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仅写明法律名称,适用法律不规范。按照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要“出庭”

    更要“出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出庭”的背后,仍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虽然官员出庭作为硬规矩执行起来了,‘告官不见官’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是个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的情况,不容忽视。”宁波海事法院法官介绍,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较少参与法庭辩论或者陈述意见,甚至个别负责人对案情不熟悉,不能准确回答法庭询问。“就坐在法庭上‘听听而已’,所有问题由律师代劳,使得庭审效果大打折扣。”

    专家分析“出庭不出声”的原因,可能是意识不足的“消极应诉”,也可能是法律素养不足的“哑口无言”。因此,做到“出庭又出声”,就要不断提升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负责人的法律素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前,应该提前熟悉案件情况,掌握双方争议所在,庭审中可在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环节积极发言,并重点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多些和群众的沟通交流,多些法庭上侃侃而谈,才能有效促进行政诉讼纠纷的妥善解决,才能从源头上、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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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