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时评/民生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1年03月26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低工资岂能变相稀释

    

    

    张淳艺 

    

    今年以来,多地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然而,记者采访发现,部分企业利用延长工作时间、剔除福利待遇的方法,变相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规避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做得隐蔽,加之不清楚法条,导致发现并维权的劳动者极少(3月25日《工人日报》)。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作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的一项“兜底”政策,最低工资的“含金量”至关重要。2004年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这一规定并未完全落到实处。一些企业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往往没有考虑到延长工作时间的因素,还有的擅自将包吃包住费用算进最低工资,月底发工资时予以扣除。这就直接导致部分劳动者工资表面上看似不低,实际低于“最低”。

    出现变相“稀释”最低工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一些企业负责人对于最低工资制度缺乏全面正确的了解,造成片面执行、变形走样。还有的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从自身利益考量,故意误读相关规定,降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许多劳动者对法律政策条款不理解、不清楚,加之维权成本高,很少有人就最低工资被“注水”较真。

    此外,相关规定“打架”,企业违法成本低,也是重要因素。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相关津贴福利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则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由于《最低工资规定》是下位法,《劳动合同法》是上位法,虽然前者的处罚力度更大,但各地普遍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如果遭遇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往往只需要在相关部门要求时间内补齐差额,无需付出额外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

    最低工资被变相“稀释”,不仅减损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悖最低工资的制度初衷。有关方面应尽快统一法律法规,推动“惩罚性赔偿”落到实处,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倒逼其敬畏劳动者权益,守牢最低工资的底线。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