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第4版】此外,习近平同志还就残疾人、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问题,作出了诸多阐述和强调。他指出,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让每一位群众遇到矛盾之时先去调解,调解不成也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终结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中一系列关于权利保障的重要论述,很多都可以追溯到他在浙江工作期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比如,2012年12月,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明确强调:“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5.坚持从依法用权入手,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各种事务。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十分注重法治的实践运用,用法治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法律从“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有机统一,在全社会确立法治的共同信仰。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他指出,依法治国是关于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是关于执政党的执政方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要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我们党依法执政,就是要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掌权、依法用权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他还指出,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关键所在。要切实纠正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力、执法不严、执法违法、执法扰民和执法“寻租”的现象。“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把维权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他还多次强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适应新形势,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要求的思维方式、领导方法和工作习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他在一次调研时指出,“基层干部要坚决依法办事,以法治的形象,引导群众树立遵章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进而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各项工作与处理各项事务,并不断拓展其思想内涵。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成为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的高频词。比如,他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2015年初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明确要求领导干部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6.坚持从权力制约中发力,落实“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的法治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法治的正确实施,需要有效的依法监督。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蕴含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的丰富内涵,体现了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依法监督的闭环过程。这反映了习近平同志对权力本质属性和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正是这样,法治浙江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向前发展,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对加强权力的监督制约有清醒的认知,他反复强调,“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他指出,“要树立权力就是服务的意识,经常想一想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应该为谁所用这个重要问题,自觉做到用权为公而不为私”,“要遵守权力使用的纪律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讲民主,进行决策讲程序,执行决议讲纪律”。他还引用邓小平同志的话告诫说:“我们拿到这个权以后,就要谨慎。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就非弄坏事情不可。”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要“通过制约权力和惩治滥用权力行为来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他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以及公职人员都必须牢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宗旨,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要针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权力运行的特点和规律,认真研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方式、手段和途径,从制度上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高度重视对权力的依法监督,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的显著特点。他反复强调,“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破了,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是引领法治实践的“导航仪”。十多年来,历届浙江省委、省政府始终运用这一科学思维方法指导新的实践,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同志开创的法治浙江建设道路砥砺前行,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取得了丰富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成果。通过重点加强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工作,地方性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推进法治政府、信用政府建设,在依法行政、实现公正文明执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全国司法领域改革贡献了许多创新经验。坚持法治化社会治理导向,成为全国最具安全感的省份之一。 三、以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为指引,努力将浙江建设成为法治中国示范区 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核,不仅是指导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遵循,也是指导全党全国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指南。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法治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曾专门撰写《法治:新形势的新要求》一文,强调,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积极建设‘法治浙江’,逐步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新时代,我们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的内涵和要义,对照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的“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锚定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的目标,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着力实现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浙江真正成为展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窗口。 1.加强法治引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需要我们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而不是轨道外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正确处理短期与长期、程序与效率、快与慢的关系,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破除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释放改革新红利,激发改革新活力。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具体实践,生动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越来越健全的蓬勃生机。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改革进程,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高水平推进科学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地方立法,通过及时制定出台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立改废”多种方式并用,努力提高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衔接的速度、准度和精度,把成熟的改革经验及时总结提升并用法治的形式固化下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2.树立法治理念,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发展提供规则和规范,既能平衡经济发展与其他建设之间的关系,又能使发展按规范、依程序有序展开。当前,浙江发展正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尤其需要牢固树立“法治是核心竞争力”、“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的理念,努力把法治建设的先行优势转化为领跑优势,使法治真正成为浙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使命,更多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调节经济、规范行为、协调利益。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重点任务,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通过制定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导向凝聚为全省人民遵循的共同意志。通过各种法律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革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推进防范企业金融风险,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等各种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过从制度上确立生态红线、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制、建立生态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法治约束促进政府行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3.突出法治功能,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维护稳定的根本途径。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外部的诸多风险挑战、国内的改革发展稳定难题与浙江转型发展的矛盾问题相互交织,宏观形势更加错综复杂,各类社会矛盾不断涌现。这更需要我们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作用,通过法治力量和法律手段,协调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努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要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社会治理与风险防控能力,推动社会治理实现从理念、制度到作风的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坚持“大平安”理念,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有效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使地方立法最大限度地承载协调平衡各阶层各种利益的功能。大力推进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规范化建设,有效整合信访、执法、司法、仲裁、社会力量等资源,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受、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着力解决各类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防止局部性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4.强化法治宣传,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没有法治意识,就没有法治国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基础工程。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强调,要增强普法教育,“突出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要积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突出重点,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提高宣传教育实效。切实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作用,努力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水平,引导全社会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探索建立法治宣传教育效果评估标准体系和跟踪反馈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各部门、各行业及社会各单位的普法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执法责任清单和年度普法项目任务书,并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综治考核、文明创建考核和新农村建设考核体系。 5.彰显法治导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建设的灵魂,为法治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法治是践行核心价值观的保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尊重法治建设规律、准确把握实践要求,在更深层次推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更好发挥法治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特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规政策体系,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作为基本理念、基本原则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要结合浙江实际,针对当前意识形态和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在英雄烈士保护、优秀历史文化传承、社会救助、志愿服务、移风易俗、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最美风尚、文明旅游、文明出行等方面加强立法修法,把一些基本的道德、品行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力和普遍指导意义的法规制度。要注重多管齐下、统筹推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司法、执法,强化公共政策的“良法”品质,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以执法规范化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努力形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互补共契的动态社会治理结构。 (课题负责人:俞世裕 陈柳裕 沈世成 朱少平) (原载3月26日《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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