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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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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卖假减肥药

一男子获刑1年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林杰荣 何可人)“无副作用、无需运动、无需节食……”类似的减肥“神药”,在网上或许到处可见。昨日,奉化检察院通报一起案件,男子李某某因售卖假的减肥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获刑1年,并被要求支付受害人药款10倍的赔偿金。

    2019年上半年,李某某通过多个互联网平台,购买了一大批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溶脂片、排油丸、瘦身咖啡等减肥产品。在明知这些产品可能会对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他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花式“忽悠”,向不特定消费者推销上述“三无”减肥产品。

    同年7月,受害人刘某某向奉化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怀疑自己从李某某处购买的减肥药是假药。执法人员立即对李某某进行询问,并委托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检出西布曲明等非法添加物质。同年8月底,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翻阅记录发现,本案网络销售范围较广,受害人数较多,销售金额超过三万元,已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奉化检察院多次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会商,为后续深挖案件线索打下基础。

    在奉化检察院办理该刑事案件的同时,宁波市检察院也正依法对该案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被害人均表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表示了支持检察机关追究李某某侵权责任的强烈意愿。

    2020年9月,经奉化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奉化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同年9月下旬,宁波市检察院就李某某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李某某支付所销售的有毒有害减肥胶囊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日前,经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李某某同意承担销售有毒有害的减肥胶囊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31万余元。

    “食品问题关乎‘舌尖上的安全’,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的‘主阵地’。特别是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检察官提醒,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药品”要擦亮双眼,一旦发现购买到假货等情况,要积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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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