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