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俞旦 陈文铮)假冒注册商标,后果有多严重?前日,余姚检察院通报一起案件,经该院提起公诉,被告不仅被判刑、罚款,还外加50万元的民事赔偿。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2018年至2020年1月,宁波某公司在其位于余姚的厂房内,在未取得“STIHL”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德国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烈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印有该注册商标的锯链,计1.9万余条,价值人民币22.5万余元。被告鲁某甲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鲁某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负责销售,鲁某丙负责生产。 余姚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STIHL”商标是安德烈公司于2000年获准注册的商标。鲁某君经营的涉案公司,曾在2014年因假冒“STIHL”商标被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安德烈公司希望侵权公司能立即停止侵害,并得到一定的权利损失赔偿。最终,在检察机关引导下,安德烈公司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4月9日下午,该案在余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抖音、今日头条、姚界APP等网络平台全程直播,近16万名网友在线观看。 鉴于被告全部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宁波某公司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乙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丙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宁波某公司向安德烈公司民事赔偿人民币50万元。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为帮助涉案的宁波某公司顺利走上依法合规经营之路,余姚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量身定制了检察建议,在建议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和制定相应制度的同时,还根据其生产、销售锯链的实际情况,着重就该两个环节如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 “非常感谢检察院!虽然我们被刑事处罚还承担了民事赔偿,但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他们针对我们公司存在的法律意识不强、知识产权管理理念薄弱等问题,给我们提出了足足4页A4纸的建议。”被告之一鲁某乙握着承办检察官的手连声道谢,“谢谢检察院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我们也算是‘因祸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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