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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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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创业,其产品相关技术竟与老东家“具有同一性”

法院一审认定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钟法 蔡俊杰)“被告人不仅违背了保守商业秘密的职业规则,也辜负了公司的培养,更触犯了刑法……”昨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上,伴随着公诉人铿锵有力的声音,该院首起一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5年,A公司委托德国某公司研发小型数字调音台项目,并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核心技术,成功研发出全球首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该产品获得了“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根据约定,相关技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研发成果归A公司所有。

    2016年底,时任A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的郑某在参与上述项目期间,产生了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另立公司牟利的念头。于是,他先后拉拢丘某、文某及其外甥贺某入伙,还安排贺某到A公司学习技术操作。此后,郑某、丘某利用A公司的技术设备,暗地里试产样机。不仅如此,郑某还指使丘某,从工程师电脑中非法复制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源代码。

    2018年4至5月,郑某又盗取了A公司亦属于商业秘密的三项技术信息,并指使丘某进行筛选并备份于移动硬盘中。

    2018年8月、10月,郑某、丘某先后离职,租赁民宅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生产侵权调音台。2019年3月,郑某指使贺某在广东惠州成立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并对其外观、标识等功能进行修改,以掩盖真相。文某之后也到该公司任职。

    2019年8月,A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侵权调音台后报案。至案发时,郑某等人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资料共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1205台,给A公司造成损失91.43万元。经鉴定,A公司所主张的“最佳的压缩器”以及“三项技术信息”,与现场查扣的存储设备中或侵权产品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其中,“三项技术信息”许可使用价值为182万元。

    2021年3月19日,市检察院以郑某等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昨日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被害单位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涉案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价值评估及权属等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丘某、文某、贺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不等。

    公诉人结合本案,向全市发出提醒:第一,甬商甬企在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现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寻求执法、司法保护;第二,企业从业人员,既要严格遵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更要坚守诚实守信的做人底线,自觉抵制非法获取、使用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三,执法、司法机关要更加积极主动担当作为,依法严惩侵害甬商甬企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让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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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