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昨日,《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二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在会上作了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去年10月下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据介绍,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本次修改总体把握三个方面的原则和方向:一是在保持条例系统性、规范性的前提下,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作适当篇幅精简,删去与有关法律、法规重复,宜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或者政府制定配套规定的条款;二是针对意见较为集中、关注度高的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增强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结合创新和实际需要,将目前基层社会治理中一些行之有效、比较成熟的实际做法,如行政执法进小区、物业服务工作保障等作了补充和完善。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车位,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出售、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未按照规定召开的,物业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拟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调研、论证,再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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