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理论周刊·学苑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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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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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资料图 (新华社发)

    

    

    张晓林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擘画了十四五时期以及到二〇三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蓝图,目标清晰明确、令人振奋,其中一个突出特征和鲜明指向,就是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对涉及民生领域的社会建设浓墨重彩地加以阐述,就业、教育、医疗、住房、育幼、养老、交通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重大民生问题受到高度重视,要求“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显而易见,突出民生建设,强调共同富裕,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在高质量发展和新发展格局中的至重分量一目了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可以说,这是从总体小康到全面小康的决定性一步、关键性贡献,是历史上熠熠发光的光辉一页。从中人们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朝共同富裕大大迈进了一步,有力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社会公平正义事业迈上一个大台阶,这是最鲜活的历史见证,也是最深远的影响力和最强烈的冲击波。

    ■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始终追求的崇高价值

    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鲜明地体现了党的性质宗旨,是党的使命任务的职责所在,是党的理想信念的内在要义,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和显著特征,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阶段,推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始终是党和国家的坚定意志、鲜明主张和大政方针的核心内容,取得的巨大进步和辉煌成就也是举世瞩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走共同富裕道路,维护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就业、扶贫、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司法等多方面加大建设的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随着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统筹推进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事业不断得到进步和提升,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进展,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成为历史的必然和紧迫的任务。新发展理念指导下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推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尤其“共享”的发展理念更集中、更鲜明地体现了走共同富裕道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事业的价值指向,毋庸讳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着短板弱项,这是历史、自然、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所导致的。从人群看,主要是老弱病残贫困人口;从区域看,主要是深度贫困地区;从领域看,主要是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可以说,补短板、强弱项是高质量发展的巨大空间和潜力,是新发展阶段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方面。这既体现、又强有力推进了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正义,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重大民生事业、社会建设更加重视,充分说明走共同富裕道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处理好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关系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下,推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一定要处理好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协调好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关系。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始终高度重视并致力于起点公平建设,致力于权利、规则、机会公平建设。从制定和实施《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说,从加强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和监管来说,从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来说,我们在追求和建设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平的竞争秩序、公平的法律法规政策待遇。只要不抱偏见,都应该承认,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公平竞争秩序、公平法律法规政策正在形成并发挥积极作用。

    一个正常健全的社会,一定要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困难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基本需求和条件。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含义,也是评价社会公平正义的尺度。尤其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社会,应该在这方面做得更好,显示出特有的政治和制度的优势。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吸引人、凝聚人的魅力和力量。尽管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张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照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办事,但为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困难群体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物质文化需求这个宗旨没有变。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和优胜劣汰,必然导致有起有落、有强有弱、有富有贫。群体利益的划分是必然的,一部分人由于主客观因素,暂时处于落后状况、贫困状态也是难以避免的。然而,社会领域毕竟不是经济的竞技场,社会生活不能通行经济的价值规律,不能照搬经济领域优胜劣汰的竞争博弈原则,而应当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尺度,以此来说人论事。

    在经济领域强调竞争起点的平等,在社会生活领域就要考虑竞争的结果,考虑社会所有成员生存的基本条件。不能让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丧失基本的生活条件,失去生活的希望和信心;不能把他们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使他们无法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所以,社会领域和经济领域的公平正义的评价尺度是不一样的,彼此不能互换。当然,也不能把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原则拿到经济领域,使经济领域失去竞争的活力和动力,变成一个发放福利的地方。社会领域的不公平和经济领域的不公平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经济领域的不公平本身就是社会领域不公平的一种反映,而且反过来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但毕竟这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公平正义的指向和公平正义的评价尺度还是有所不同的。在社会领域倡导和主张的公平正义,除了打击非法的收入,堵塞不合理的收入以外,即使是经济公平产生的合理合法的收入差距也要调控,用各种政策和措施,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压力,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密织社会兜底安全网,为每一个老百姓基本生活生存提供起码的条件。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始终强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紧加力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因所在。在这里,关键是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既要建设好有效市场,又要建设好有为政府。加快社会公共事业建设和社会领域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显然是各级党和政府的职责,倾心尽力、履职尽责是义不容辞和不言而喻的。

    (作者系《求是》杂志社原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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