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促进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拟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将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市民和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25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15066 联系电话(传真):89185233 电子邮箱:cpr0574@126.com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 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宗教活动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的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发现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将第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应当依照《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终止以及变更登记,应当到原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手续。其中终止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将第八条第一款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应急管理、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十、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物,其中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十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由相应的管理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无偿调用。”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宗教团体领取相应权利证书。” 十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删去第二款。 十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另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