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鄞州某食品商行从河南购进700多箱“百多利红牛”,该产品外包装箱及罐体上标有两头头部相抵的红色斗牛的侧身图案、蓝色“红牛”文字、蓝底白字“英国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一个月后,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了这批商品,该商行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21日,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鄞州某食品商行以获利的四倍数额赔偿其经济损失4.8万元,以及相应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鄞州法院当日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包装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产品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被告在因销售侵犯“红牛”系列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后,仍向同一购货商进购整体外观无明显区别的能量饮料产品,重复侵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市场监管局的查处情况、扣押清单等,鄞州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获利共计3913元,考虑到被告重复侵权的恶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以获利数额的四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652元,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1.5万元,合计30652元。 据了解,这是我市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中首次根据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判决。 (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