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大鹏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在传统意义上,乡村的基本含义是主要从事农业、人口分布较城镇分散的地方。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乡村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 第一,乡村是与城市相对应的区位概念。包括乡镇、村庄,城市郊区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在这一区域,有其明显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特征,也具有某些共同的制度特点,如土地主要归集体所有,产业主要是种植业和养殖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对滞后,需要从法律和政策上给予特别扶持。 第二,乡村具有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多重功能。从生产功能看,既包括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也包括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新兴产业。从生活功能看,乡村是众多人口的生活空间,尽管在城市化进程中有不少农民进城就业和居住,但目前仍然有近半数的人口常年生活在农村地区,因此,需要保障这些人口的居住、交通、环境、教育、医疗等基础生活条件和基本公共服务。从生态功能看,以农业为主的乡村产业是人与自然相互交融的产业,作物、林木、草原也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空气净化、生态涵养作用。从文化功能看,乡村是农耕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具有丰富多彩的乡风、家风、民风特征,传统生活方式以及村民之间的社会交往方式等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乡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明确乡村的概念,可以更好理解乡村的价值和功能,强化全社会对乡村的认知和理解,从制度层面促进城乡之间的产业、文化、要素、观念的融合。因为历史的原因,乡村是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短板,需要从制度上有更多措施支持乡村发展。明确乡村概念,可以使法律规定的促进乡村振兴的制度措施有明确的指向。(作者为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教授)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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