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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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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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 记录封存并非绝对

特殊情况下可以“解封”


本版制图 庄豪

    

    

    

    

    

    

    

    来自某省的小朱因参与盗窃,数额巨大,两年前被一家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发时其年仅16岁,司法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但今年年初,检察机关发现小朱此前曾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情节严重,便“解封”了已封存的犯罪记录,准备提起公诉追究小朱更重的刑事责任。小朱的父母获悉这个情况后表示不解:既然小朱的犯罪记录已封存,为何又解封?

    

    【说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由司法机关对记录未成年人犯罪的载体进行封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进行保密,原则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其目的在于弱化未成年人犯罪的负面“标签效应”,使其在复学、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不受或少受歧视。

    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予封存的规定并非绝对,而是存在两个例外:一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是特殊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当未成年人实施前述任一类罪,要以累犯论处时,应该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第二是在法院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与之对应,司法机关应当查询已封存的犯罪记录。第三是判决生效后发现对未成年人判决有误,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解封。

    结合本案,小朱所涉案情吻合第一种情形,因此,检察机关不仅应当查询其之前的犯罪记录,法院也很有可能作出比原有刑罚更重的判决。(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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