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朱泽军 婚姻自由是法律所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它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组成。但“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轻率、不负责任。笔者在基层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曾审理过无数民事案件,许多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渐渐淡忘,但对三十多年前审理的一起离婚案记忆犹新。 起诉离婚的是一位男子,50年前,他作为一名知青插队东北,之后与当地一位姑娘结为夫妻,并生下一女孩。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他带着妻子和女儿回到了宁波家乡。但在此后的日子里,夫妻俩遭遇了住房、就业等各种困难,加上生活习俗、性格不合等原因,最终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女方只身返回东北,正在上初中的女儿小洋留在了宁波。 此案判决后不久,小洋的班主任来到法院,给我带来了小洋写的一则日记:“今天,上体育课时肚痛难忍,没有跟上跑步的队伍。许多同学笑我,我感到很委屈,真想扑到妈妈怀里大哭一场。回到家,才想起,妈妈已经不在了。妈妈去了几千里外的外婆家,妈妈还会回来吗?如果妈妈不回来,我是不是再也见不到妈妈了……” 看着女孩写的这些文字,我忍不住流下了泪水。作为法官,在婚姻问题上,我并不赞成为了孩子而一味“委曲求全”。但毕竟,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孩子来说是最重要的,任何一个孩子都需要一个稳定和有爱的家庭,才能幸福生活、快乐成长。可以说,在每一个离婚纠纷的背后,都有“失爱”孩子的身影,父母离婚,让年幼的孩子承受了本不属于他们的压力与痛苦。 所以,我一直认为,离婚虽然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在决定离婚时,一定要把孩子考虑进去,双方即使无法一起生活,必须解除婚姻关系,也要想办法尽量减轻对孩子的伤害,把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处理好。夫妻离婚后,无论孩子的监护权在哪一方,都要给予对方与孩子接触的机会和时间,切不可阻碍对方探视孩子的权利,以此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也莫将自己对对方的怨恨,转嫁到孩子身上,更不能有意引导孩子仇视对方,放大对方的缺点,否则,极易使孩子产生自卑心理,于其成长没有任何好处。 夫妻关系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改变,但亲子的血缘关系永远不能解除。离异的双方要通过行动,让孩子懂得,离婚只是让父母无法在一起生活,但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父子关系、母子关系是不能改变的,父母对孩子的爱,不会也不应该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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