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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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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获刑 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张军停

    

    据昨天《宁波日报》民生版报道,经鄞州检察院提起公诉,鄞州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自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全市首例宣判的高空抛物罪案件。

    高空抛物一直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面对日益增多的高空抛物纠纷,政府和职能部门想尽了办法。从传统的视频监控“事后查找”,一步一步到加强技术监测。有的小区装上了“上仰式”摄像头,试图抓拍到高空抛物过程,但仍然存在难以确认高空抛物楼层等困难。而高空抛物的恶性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居民个人素养和道德问题,光依靠技术手段和个人道德显然是不够的,还要有法律的约束作为保障。

    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将这种不文明行为单独入刑。鄞州法院公开审理,目的就是为了向社会彰显教育和示范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高空抛物犯罪的刑法规制从立法层面转向司法层面。高空抛物罪首案的宣判,不啻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让公众认识到高空抛物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从而让更多人产生敬畏,遏制潜在犯罪。

    (欢迎投稿,来稿请发民生邮箱18716846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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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