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 白 阳 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从今年“六一”国际儿童节起正式施行。与现行法律相比,两部法律针对一些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校园欺凌时有发生等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作出规定,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两部法律一个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一个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共同发力、一体施行,是送给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份重要节日礼物。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生学习负担重,看似是教育问题,实际上是未成年人保护问题。”郭林茂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近两万名未成年人提出两万多条意见,很多都是要求减轻学生负担,这充分反映了孩子们的心声。 为此,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的监护职责。同时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新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确,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在监护人的监管责任上,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学校要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于达到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欺凌行为,新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违法犯罪记录入职查询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一处处长刘斌介绍,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并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履行查询义务。 根据法律定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包括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刘斌表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查询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二是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