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佳佳 在日常生活中,与公共数据相近的还有一个概念,即公共信息。很多时候,人们常常会将两者混淆。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第一个区别:数据是原始的,而信息是加工过的。第二个区别:公共信息的概念界定相较公共数据更为简单。 目前全球关于公共信息有两种界定方法,一种是公共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另一种是不明确公共信息的概念,只规定政府信息。我国采用的是后一种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要求政府行政机关对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进行公开,并没要求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进行公开。至今,我国法律也未明确以上信息是否属于公共信息,更没有将相应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的范畴。 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公共数据是公共信息概念的延伸和深化。两者都有共同的“社会责任”,其一是向公众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或数据请求权;其二是满足全社会的数据交换共享。而在目前数据管理框架中,这两个“社会责任”的行使,都离不开政府的全程参与。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不能脱离政府对数据的管理需求而单纯理解公共数据了。 因此,对公共数据概念的界定应该更加谨慎。从数据的“公共属性”来判断公共数据的界限,需要将“公共属性”具体化。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三个问题。 一是,政府数据是不是公共数据?政府数据是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由政府代社会对其控制;因政府管理和服务需要,政府代社会使用数据,社会取得收益。所以,政府数据属于公共数据。 二是,对于不是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数据,不论数据来源于何种类型的市场和社会主体,不论这些主体属国有还是私营,都要在保护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数据权益以及数据主体权利的前提下,再根据市场和社会主体数据使用目的的公共性来判断。 三是,市场和社会主体不是以公共服务为目的,而是以自身经营为目的依法采集和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不属于公共数据范畴。这里包括了对公共资源和针对个人信息采集的数据,市场和社会主体对这类数据享有权益。政府如需获取,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特殊时期、专门目的的数据征用;在数据匿名化后进行政府采购。 公共数据的界定需要考虑诸多因素,过程较为复杂。建议除政府数据外,要根据数据应用的实际场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公共数据范围。同时,为了数据管理的稳定性,对政府获取的存量公共数据不再根据使用场景的变化而删除或更改。此外,在实际操作层面,应由政府各部门列出公共数据需求规划清单,以便于公共数据管理和规范使用。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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