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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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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有利形成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格局

    

    

    张智全

    

    6月7日,《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6月8日《法治日报》)。

    授权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尚属首次。此举不仅彰显了用公益诉讼构筑安全生产铜墙铁壁的立法价值取向,也意味着今后在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治实践中,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将有更大作为。这对进一步依法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不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损害,意义重大。

    尽管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暴露出我国在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在此背景下,通过立法建立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正当其时。

    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很多时候,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危害不只局限于涉事单位和人员,还包括公共利益。因此,通过立法对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予以固化,不仅契合法理逻辑,也有助于通过公益诉讼对安全生产违法主体套牢法律责任的“紧箍”。

    用公益诉讼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是诉讼制度的一种创新。众所周知,有的安全生产事故虽然直接侵犯公共利益,但按目前的诉讼制度安排,普通个体无权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授权检察机关对此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可以解决普通个体不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实务问题,还可以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形成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合力。

    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不但可以发挥公益诉讼为安全生产提供法治保障的作用,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能力。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监管客观上存在部门职能交叉、边界不清、职责规定不明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发力。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和公益代表的双重身份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既可以督促相关主体积极履责,也可以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推动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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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