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现代人的工作强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引发疾病并导致伤残、死亡的现象屡屡发生,如果仅以死亡与否、抢救时间等作为工伤认定的判断标准,难免被质疑有失公平,还可能发生伦理风险。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起社会热议(6月22日《法治日报》)。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时限”,让一部分抢救超过48小时的死亡职工,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显然有失公允。笔者认为,工伤认定不该局限于“48小时时限”,而应当按照工伤的实际性质进行认定,才能充分保障因工伤亡职工的合法利益。 工伤“48小时时限”的规定,近年来备受争议。特别是因担心超过48小时无法认定工伤,少数职工家属会选择提前放弃治疗或抢救,这导致其陷入伦理困境,也有一些残忍。此前,武汉一位昏迷100多天的抗疫护士,就因为“48小时时限”等原因而无法获得工伤认定,享受不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而类似情况,还不止她一人,确实让人难以理解。如此机械化认定工伤,缺乏人性化不说,于情于理也难显公平。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可以说是对“48小时时限”个案的纠偏。 但工伤认定,不能靠个案来纠偏。否则,很难有一个公正的标准,也容易引发纠纷。随着科学技术日益发达,远程办公将成为常态,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会发生很大变化,突破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地点范畴,如果该条例不进行修订和完善,显然已不合时宜,越来越多的职工将被排除在工伤之外,也有违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因此,与时俱进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就非常有必要。 有专家建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为“视同工伤”。这样,既可以避免发生伦理风险,也可适当地减少与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而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况,从而减少工伤保险的负担。其实,工伤认定不应该在抢救时间的长短上“做文章”,而应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不论抢救时间有多长,只要职工确实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伤亡,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从而真正体现工伤认定的公平公正性。 工伤认定,事关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在《工伤保险条例》尚未修订和完善的情况下,各地人社部门不应再纠结于“48小时时限”,而应当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角度考量,在实践中多一些温情,让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职工,能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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