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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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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自行走偏受伤 旅行社被判无需担责

牧野 摄
本版制图 庄豪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邵珊珊 

    

    游客走偏擅自爬上危险岩石堆受伤

    宁波的杨女士喜欢旅游,去年秋天,她计划利用假期到越南旅游。在安排好手里的工作后,她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越南游的合同,然后在规定时间开始了这次令人愉快的旅游。但没有想到,在越南某海边景区自由活动时,却发生了意外,导致杨女士受伤,并因此引发其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

    当时,在一个景区自由活动时,杨女士不顾景区设置的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也未按导视图所指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而是偏离正常的游览路线,独自到了一个游人稀少、布满岩石的海滩,杨女士不顾危险攀爬岩石,想在更高处游览美景,不慎摔倒受伤。

    发现杨女士未在规定的时间里集合,导游报告了景区管理部门,最后,景区工作人员通过无人机搜索,终于发现了受伤倒地的杨女士,并将其救回。之后,杨女士出具了一份书面报告,确认受伤系自身原因导致,与旅行社无关。

    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50%损失被法院驳回

    回国后,杨女士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内侧踝撕脱骨折。在结束治疗后,杨女士以旅行社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其受伤为由,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50%,合计12万余元。

    庭审时,被告旅行社答辩称,出发前,旅行社已通过旅游合同、《出境旅游安全须知》等,明确向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安全告知义务,其中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在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应注意人身安全,谨记导游提醒的各种注意事项以及景区的各种公告和警示牌,在拍摄照片时,游客不要专注于眼前的美景,而忽略了身边或脚下的危险”。本案原告摔倒后,整整半个小时都没有游客从那个事发地经过,最后动用无人机才找到,说明原告完全偏离了正常的游览路线。而且,事发景区内都有用中文、越南文标注的“禁止攀爬”及“警报:台阶、峭壁滑溜,容易滑倒”指示牌,提醒所有游客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要尝试危险动作。事发后,原告曾自愿签署《确认书》,也说明其承认事故责任应由自己承担。

    该旅行团领队也在庭上作证称,事发地岩石较滑,他和导游都爬不上去,岩石上没有护栏,也比较高,需要攀爬几块岩石才能到达原告受伤的地方。

    鄞州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于近日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那么,法院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界定此起纠纷的呢?我们来看具体的审判结论。

    1、本案被告旅行社曾在旅游行程中多次明确告知旅游者,应注意相关安全事项,进行了明确的风险警示,在法律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原告受伤后,被告方的工作人员也尽到了必要救助义务。

    2、作为旅游者,应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出游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在进入景区自由活动过程中,更应注意自身安全,遵守景区的安全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景区内导视图显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同时,旅游者应预见如果擅自偏离游览线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本案原告受伤地点是在一处乱石较多的海滩处,原告自己陈述其受伤后半个多小时都无人经过,足以说明这个地点不在正常游览范围内,其受伤系擅自偏离正常游览路线并且没有注意自身安全造成的,原告对受伤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失,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故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原告在事发后签署了《确认书》,确认受伤系自身原因导致,与被告无关,更说明原告当时清楚认识到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受伤的后果,现又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有违诚信。

    公众应增强规则意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喜欢旅游的人越来越多。一个旅游者参加旅游团组织的旅游活动,双方首先需要签订合同,在合同上,双方会对整个旅游活动可能涉及的各种情况作约定,其中一定会包括如何防范风险及其对可能产生的纠纷的解决方案,这在法律上是一种互相制约的行为。因为不少旅游项目,无论是目的地,还是实施的过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尽管有旅游合同的约束,在现实生活中,仍然会有各种旅游纠纷发生,有的因此而被告到法院。从理论上说,对于此类纠纷如何判决,除了现行法律作为根本依据,双方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也是关键内容。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向全国人大作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判决要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让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这实际上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解决相关案件的一种明确表态,即对于因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体现自身承担的原则,法院不能因为其是受害者而当和事佬,无原则地“和稀泥”,司法需要温度,但更要有原则和力度。

    鄞州法院的法官表示,杨女士与旅游公司的这个纠纷,其基本情况并不复杂,就是作为本案原告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忽视人身安全,不顾导游和景区的警示,自行偏离路线而受伤,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请,清楚地表明了法院的态度,就是对原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倡导社会公众遵守规则、文明出行,对于由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自身承担,不能因为同情受害方而采取“和稀泥”态度,司法有温度也有力度;应倡导诚实守信,有违诚信的行为不应得到社会的认可,也没有法律上的保障。

    

    

    相关链接

    

    文体活动中的 “自甘风险”原则

    

    

    

    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第1176条首次明确了“自甘风险”原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一项全新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除非其他参加人或观众等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则其所受到的意外风险,应由其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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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