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波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纺织公司”)因各种原因停止生产经营,并与职工终止了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该公司需支付106位职工经济补偿金共计105万余元。 2014年12月,北仑法院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时发现,该公司所有机器设备已被处置,而名下的不动产已被抵押,且被其他法院多轮查封,此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根据相关法律,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纺织公司的破产案交由北仑法院审理。 纺织公司的两处不动产抵押给了银行,虽然抵押金额超过3.4亿元,但变价款却不足以清偿抵押的债权,更难处理的是,两处房产中的一处由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长期租赁,且为该公司的重要生产基地,如被他人拍得,将导致申洲公司生产链停产的风险。另一处厂房2012年起就被出租给公司债权人用于抵债,但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承租人又将厂房转租给20多家小企业使用,因此,如果直接拍卖这两处房产,很难获得良好的处置效果。 为此,承办此案的彭法官与管理人进行多次商讨。对以租抵债的房产,由管理人向北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以租抵债协议。经过管理人与承租人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实现承租合同解除、房屋平稳腾退,管理人收取了400余万元的租金。 对涉及申洲公司的厂房,经与各方多次沟通协商,确定以带租方式,连同上一处收回的厂房,一起变卖给申洲公司的关联企业。 在租金等款项到位后,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原某纺织公司106位职工历时7年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钟法) 延伸阅读 《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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