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陈文铮)一女子偷摘南瓜被种植户发现,在被追赶过程中意外落水身亡,责任谁来担?昨日,余姚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方某是安徽人,同丈夫姜某某、儿子姜小某在余姚生活。一天,方某听说位于朗霞街道某村道附近田地里的南瓜没人要,可以随便摘。于是,2019年9月13日下午,方某便前往采摘。 不料,在采摘的过程中,被南瓜种植农户沈某某、沈小某发现。一听二人大喊“抓小偷”,慌乱的方某拔腿就跑,无意间跑进了附近的一家喷涂厂内。此时,厂区负责人听到喊叫声出来查看,并阻止沈某某、沈小某两人进入厂区。沈某某、沈小某立刻报警,在厂区负责人的配合下,民警将厂区里里外外找了个遍,都没有发现方某的踪迹。 当晚21时,姜小某一直未等到母亲归来,于是到派出所求助。晚上11时许,民警在喷涂厂门口的池塘内发现了方某的尸体。 姜某某、姜小某认为,是沈某某及沈小某的追赶导致方某害怕而逃跑,进而因躲藏落入水中导致溺水死亡,遂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二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1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名被告的追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追赶行为与方某的死亡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在场人员反映,二被告在发现方某偷南瓜时站在田道上,与方某保持一定距离,并未对其实施暴力行为,也未威胁其人身安全,只是质问其为何偷南瓜。 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方某于当日15时12分38秒进入厂区,沈某某、沈小某驾驶三轮车于15时12分52秒进入厂门,前后相差十几秒的距离。结合询问笔录与现场监控录像,二被告进入厂区后被厂区负责人强制推出了厂门,民警到达后开展搜寻,但并未发现方某,监控也未拍摄到方某溺水的过程。 经现场勘验,方某溺水的池塘从厂区内只有一处小门能通过,门口堆满杂物,侧身可过,其到池塘边有半米宽的台阶,现场勘查结论不足以支持方某因慌不择路失足落水。事发时厂区内有二十多人,即使方某不慎落水,只要大声呼救也能及时得到救援。 原告姜某某、姜小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名被告对方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方某溺水系因暴力追赶所致,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余姚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失主追赶小偷,是法律赋予个人的自力救济权力,只要追赶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不应追究失主的相关责任,因为法律鼓励每个公民都应当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官解释,法院的判决,倡导社会公众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法律捍卫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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