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1年07月22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透过破产审判大数据 厘清对企业破产认识的误区

    

    

    

    记者 董小芳 实习生 屠夏锋

    通讯员 钟 法 

    

    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否健全,是衡量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程度的标志之一。有效释放破产制度的经济效益,亦是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透过昨日市中级法院发布的我市法院破产审判司法大数据和十大典型案例,有些提醒要对甬上企业管理者说一说。

    破产也可能意味着“重获生机”

    一家企业资不抵债,走到了申请破产的境地,就一定意味着消亡吗?司法大数据告诉您,还有可能“绝处逢生”!

    在A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法院发现该公司具有生产废水排放量指标,客户群体稳定,具备重整的市场价值,果断推动企业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重整成功后第一年,该企业即成为当地纳税大户。

    B公司是一家有一定知名度的造船企业,宁波C公司是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审理上述企业破产案件时,法院注重通过市场化方式将企业宝贵的资源要素释放出来,最终帮助企业涅槃重生。

    这样的案例,在甬上司法实践中,很是常见。

    我市两级法院主动将破产审判工作置于服务供给侧改革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中,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破产制度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限度释放。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对破产有了正确的认识。大数据显示,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中,破产企业相对多元,如受产业转型升级等影响而被市场淘汰的传统制造业企业;受全球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外贸企业;因资金实力原因导致陷入困境的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受疫情等影响而出现经营受阻的一些中小微企业等。

    “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企业管理者对破产的功能定位认识不足,尽管谈‘破’色变已经不再,但是对部分企业负责人而言,破产仍然是不可触碰的底线。”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这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各界对破产法保护“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理念未充分认识,另一方面与企业自身机制混乱等原因有关,企业管理人怕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会对个人追责等。

    企业之间相互联保务必要谨慎

    企业之间互相联保,本是为了防控风险而加固的一把“保险锁”,但是一着不慎,它也可能变成把企业拉入困境的“导火索”。

    在象山法院受理的一起申请破产重整案件中,法院调查发现,涉案的三家公司虽然名义上是三个独立的法人,但是资产、业务和人事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且三家企业之间还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和担保。最终,因深陷担保链泥潭,对外担保过多,负担过重,导致资不抵债而不得不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无独有偶。在奉化法院受理的D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法院发现,D公司为其控股公司E公司担保近5亿元,因受E公司债务危机影响,D公司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从而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官提醒,企业间相互担保形成担保圈、担保链,使得涉及的信贷资金和企业数量不断放大,一旦一家企业出现经营风险,代偿压力便通过担保链迅速传导,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数家关联企业陷入危机。

    “同时要提醒的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涉案企业多为中小微民营企业、家族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风险管控手段也相对缺乏。因此,在遭遇经济整体下滑、盲目扩大产能,或涉足自身不擅长的经营生产领域时,容易陷入经营困境,引发债务危机。”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假破产、真逃债”万万不可取

    F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50万元。因陷入担保等债务危机,名下不动产被司法拍卖,拍卖成交款在执行程序中清偿抵押权等优先债权(包括58万元经劳动仲裁调解的劳动工资)后,尚余520余万元财产。而已知债权总额为3200余万元,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

    案件审理期间,在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务、财务人员询问过程中,江北法院发现,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提交的《工资汇总表》存有重大疑点,部分员工对仲裁、执行事宜一无所知,既未在相应文书上签字,亦未收到任何执行款。为此,法院指导管理人重点审查员工名录及工资发放情况。最终查实了该公司财务伪造员工名单和工资清单、考勤表等材料,非法占有58万元“虚假”劳动工资的事实。

    “执行分配时,劳动工资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不料,这一对劳动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制度,却成了不法者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个别企业存在通过侵占债务人财产、低价转让、欺诈性清偿、隐匿财务资料、关联交易等方式,将本应用于清偿的债务人财产进行隐匿、侵占、转移甚至毁损,而后向法院申请破产,这种“假破产、真逃债”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诚信体系。

    法官提醒,“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万万不可取!不仅会面临被追回破产财产,还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