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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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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不应一味坚持“父债子还”

    

    

    刘云生 

    

    在传统社会,父债子还属于一种牵连性法权构造,反映的是一种中国式道德逻辑和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民法典秉承的是西方民法典独立人格、个人责任和债的相对性原则,价值上和逻辑上都不承认传统的“父债子还”。如此,民法典时代,如果一味坚持父债子还的传统,其危害极大。

    第一,违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按照民法典的制度设计,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人格,原则上只能就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体责任。不能由身份牵连推及债务牵连。

    第二,混同特定个人债务与他人法律权利。《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得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算是合情合理。但如果有学校或单位在入学、入职资格审查过程中,以老爹是“老赖”为由剥夺其子女入学、入职的资格,显然就混淆了金钱债务和社会权利的关系,危及债务人子女的民事权利和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宪法权利。

    第三,混淆债务代偿与债务承担的关系。严格意义上讲,子女为了减轻老爹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自愿、主动替老爹还债,这是代偿,而不是债务承担。债权人与代偿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联,债权人既不能追及代偿人行使诉权,更不能申请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既然没有法定义务,为什么还有子女愿意为老爹偿债?原因无非有三:

    一是传统家文化影响。内藤湖南认为,中国家户制实际上是建立于财产共有制基础上的家庭、家族集合,产生基础与动力就是家庭内部的互助互惠,以有补无,以有余补不足。平野义太郎据此认为,西方讲求个人主义和对立斗争,而中国聚族而居的家族集团则具有一种互相合作的亲和性。

    二是保全家庭声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道德评价和社会名誉是熟人社会的生存之本,老爹欠债不还,对任何家庭来说,都会带来负面社会影响和名誉损失。虽然不再有被迫迁徙、被家族驱逐的风险,但维护家庭荣誉也是后代儿孙的道德义务。

    三是有利于涵育子孙,净化道德。到了21世纪,父债子还虽然不再属于法定义务,但确实属于道德义行。只要有能力、有条件,主动偿还父债,不仅能够垂范后代,培育子孙辈的责任感、使命感,更能够移风易俗,助推诚信社会的建设。

    由是而论,民法典时代,父债子还的法权传统早已湮灭,仅仅在道德领域还有遗存。但必须留意的是,现代社会的“父债子还”必须坚守两个前提:

    一是区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替父还债是基于身份关联而产生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二是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债务人子女替父偿债或做出承诺,更不得以限缩、剥夺其权利强迫背锅、买单。

    惟其如此,才能有效把握法律与道德、家庭与个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微妙平衡,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效对接。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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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