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的章某夫妻开了一家食品销售公司,2019年初,夫妻俩以公司名义向李先生借款50万元。此后,由于疫情等原因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李先生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及利息。 海曙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法对章某夫妻的公司账户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了一个令人惊讶的事实:进入公司的钱立刻被转到章某妻子的个人账户上。为此,原告李先生要求追索章某夫妻滥用股东独立地位的责任。 章某承认,他们夫妻开的公司很小,在财务管理上不太规范,其中在一些交易中,对方也同意通过私人账户付款、收款,目的是可以少开发票、避些税款。但他同时表示,公司绝对没有恶意抽逃资金。 根据现有情况判断,章某夫妻开办的这家公司涉嫌财务混同。进一步调查章某妻子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章某妻子不仅用该银行账户走公司的进出账,还存在着去商城刷卡购物用于个人支出消费的情况。由于该公司股东为章某夫妻二人,公司由章某进行管理,章某妻子账户的财产也就是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断定章某夫妻的个人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 为此,海曙法院作出判决,由于章某夫妻二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因此,当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原告李先生债务时,他们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说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承担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只要公司管理人员、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经营公司,股东只需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公司的地位所决定的。 但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力,则可能导致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有多种形式,其中如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或将公司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簿和股东账簿不分,导致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和公司盈利不加区分,导致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财产记载在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等等。 经济庭的法官表示,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相混同,风险极大,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风险之一:个人账户收取企业往来经营款,可能导致刑事、民事双重法律责任。 风险之二:企业融资由股东个人或家庭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导致赔光家财。 风险之三:家庭财富无条件为企业“输血”,企业一旦出现风险,则可能家财尽失。 风险之四:滥用法人地位及股东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将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企业经营必须公私分明,如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不分彼此,不但会给企业家个人带来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失去最基本的家庭财富,连累家人。 (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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