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起,象山的王某以某投资公司的名义非法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其要求借款人提供汽车以抵押,同时收取6%-15%的月利息,当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时,王某即指使手下强行将借款人抵押的车辆拖回,并以抵押的车辆相要挟,向借款人催讨本金、利息。 2017年年初,宋某奎以宁海某公司名义,非法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该“公司”的经营模式、收取的利息与王某的投资公司完全一致。当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时,宋某奎指使宋某单独或者结伙强行将借款人抵押的车辆拖回,并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向借款人催讨本金、利息。 象山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宋某奎、宋某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由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宋某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相关规定后,象山法院据此作出的首起判决。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三种情形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象山法院刑事庭法官表示,近年来非法催收结合网络借贷的“套路贷”现象严重,对社会造成危害。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为依法精准打击催收非法债务犯罪、惩治金融乱象、切断违法金融活动奠定了基础。 (陈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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