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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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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 “李代桃僵”事件不该发生

    

    

    

    赵 畅

    

    近期,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里,随着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二审的公开审理,一件地方政府为应付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弄虚作假,企业通过注册新公司代缴环保行政处罚继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李代桃僵”事件曝光。

    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山西开展督察“回头看”时,指出鑫海化工污水处理厂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违法停运环境保护设施、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未经备案购买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当地经过核查,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相应处罚。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企业被处罚事件出现了“李代桃僵”:该企业另外注册了一家新公司,由新公司代缴了罚款。这一行为显然是不该发生的。因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谁的违法行为谁来负责,被处罚主体不能变。也就是说,被处罚企业不能通过委托别的企业来转移行政责任。否则,便意味着躲避处罚、逃避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需追问的是:对于企业“李代桃僵”的行为,当地环保部门是否知情?其实,无论是从该企业负责人称“环保所负责人出谋划策,让他把罚款缴到别的公司名下,他们再把处罚决定书撤了,就没事了”的事实看,还是企业代理律师称“2019年和2020年当地环保局还向县税务局出具企业没有违法污染行为的证明”的细节判断,当地环保部门不仅知晓情况,而且还“怂恿”甚至参与了“策划”和“穿针引线”,这与其管理职能背道而驰。说得严重一点,与助纣为虐无异。

    加强环保工作,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是环保部门的应尽职责。对一些环保违法违规企业,不管理由有多充足、情况有多特殊、后台有多硬朗,环保部门都应该自觉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案必查,无权更改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更不允许与企业“勾肩搭背”。从表面上看,上述“怂恿”企业“李代桃僵”的行为似乎是在关心企业、保护企业,殊不知,这恰恰是在误导企业、损害企业。对于违法行为,只有依法实行处罚,强化教育引导,才能引起企业的高度警觉,并立说立行、即知即改。

    对企业而言,千万莫要去碰环保违法违规的“高压线”,更不要做“李代桃僵”的蠢事。有道是“瞒得了一时,瞒不过一世”,这种以损害群众利益、突破环保底线、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做法,在生态文明建设日益强化的背景下,在广大群众雪亮的眼睛底下,又怎么可能有生存的缝隙和逃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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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