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凯凯 通讯员汪娇虹 叶李李)近日,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一起未准确开展垃圾分类行为开出处罚决定书,在违法当事人“零口供”“零配合”情况下,通过证人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方式锁定证据,按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前,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洪塘中队接到宁静家园群众反映,称有人在宁静家园花园门口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收集容器,并辱骂物业工作人员。接到相关投诉后,执法队员立即前往现场走访调查,并前往物业处调取相关监控视频。 “在视频中可以看到,乱扔垃圾包的当事人行为极其恶劣,在物业经理已告知其不要乱扔垃圾的情况下,仍然将垃圾包扔在物业经理的车旁。”洪塘中队相关负责人介绍。 经核实,该当事人并非宁静家园小区居民,后经派出所人脸识别系统识别后,确认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洪塘中队执法队员联系了该当事人,但当事人不愿意配合中队的处置工作。中队上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再次联系该当事人告知相关情况时,当事人仍旧拒绝配合并将中队电话拉黑。 在当事人完全不配合中队工作的情况下,中队联系物业工作人员制作了旁证笔录,随后该案件获得进一步查办,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并开出处罚决定书。按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鉴于其引发群众强烈反映,并对江北区生活垃圾分类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无独有偶,近日孔浦中队执法队员也接到了关于乱扔垃圾的反映电话,希望中队执法介入处理。最终,当事人邹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接受了处罚,并表示今后会按照规定投放垃圾。 “有了小区监控视频、相关部门的数据支持等这样直接有力的证据,不论当事人配合与否,执法人员都可以通过非接触执法的手段对其立案。对于垃圾分类问题,我局将持续推进执法管理,坚持发现一起,处置一起,严查严管。希望大家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定点定时投放垃圾,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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