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铁川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强调今后要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这是第一次把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与共同富裕相联系,意义十分重大。它揭示了我们追求的共同富裕,不是平均富裕,而是以高质量发展,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为基础的共同富裕。党中央的这一决策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民主法治的优质发展。 在我看来,民主法治有优质、劣质之分,那些掉进中等收入陷阱、西化分化陷阱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所实行的民主法治,带来的不是社会稳定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而是动荡不安、贫富对立,显然是劣质民主法治。优质的民主法治必须建立在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基础上。总结人类法治发展史的经验,我们可以发现,人口结构中中等收入群体(域外称之为中产阶级)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占据一定多数,是优质民主法治形成的重要社会基础。 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社会稳定是法治的前提条件。正所谓“枪炮作响法无声”“乱世无法治”,只有社会稳定,才能有效实施法治。为什么说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稳定基础?因为任何社会穷人和富人总会有对立,容易打架、对抗,但如果在穷人和富人之间存在一个人数占多数的中等收入群体,就会缓和他们的矛盾。打个形象的比方,中等收入群体就好比是一个“拉架者”,拉力大于对抗力,贫富矛盾就不会激化了。 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普遍讲诚信的基础。从近年来法院“执行难”对象名单中可以发现,构成“执行难”对象的主要是两部分人:一是“执行不能”的生活较为困难人士,他们未必不想讲诚信,但家庭或个人实在没有财产去履行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二是少数富裕人士,他们是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的,却为富不仁,是真正的“老赖”。但我们在法院的“执行难”名单里,较少看到中等收入群体中的人。这是因为他们职业稳定、收入稳定,文化水平较高,是最愿意,也是有能力讲诚信的阶层。而一个社会是否普遍讲诚信直接关涉法治的成败,因为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契约关系,公法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私法是民间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诚信是维系契约的心理基础,若无诚信,契约、法律则荡然无存。 中等收入群体是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理性力量。某些较为穷困的人容易仇富,而某些富人又容易为富不仁,相对来说,中等收入群体则普遍希望社会均衡发展,希望在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社会环境中“凭本事吃饭,按良心做人”,这就有利于法治公平公正得以实现。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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