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指出,要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公办学校要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使用学校名称和简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此外,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 余俊杰 胡浩 教育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通知旨在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简称“公参民”学校),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确保义务教育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维护国家教育体系统一性、规范性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部分公办学校发挥自身优势,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缓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 但是,随着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公参民”学校问题不断显现,加重了人民群众教育负担,影响了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此次出台通知是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推动公办学校回归公办,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问: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是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维护教育公平性和公益性,让人民群众享受更优质教育资源,切实减轻家庭的教育负担,缓解教育焦虑。 总体要求,一方面,指导各地以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为抓手,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另一方面,推动理顺现有“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 理清公办民办界限 问:通知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问:“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答:“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问:“公参民”学校继续办民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答: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问:“公参民”学校终止办学的要求是什么? 答: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多管齐下 确保工作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问:对公办学校投入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如何要求? 答:规范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二是规范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教职工的行为;三是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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