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民生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1年08月27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好心让人搭车却发生事故,被索赔20万元

法官:是善举但仍要担责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程岩惠)好意顺路带他人一程,不料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昨日,奉化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老刘,年逾古稀,每天开电动三轮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回收废品,街坊邻居都觉得老刘踏实。一天,老刘来到小范家回收废品。听说小范要去厂里上班,老刘二话不说让其坐在了三轮车副驾驶位置,顺路带过去。

    一路上老刘开得飞快,但小范却因为这车速坐得有点忐忑,提出想下车,老刘以为小范是不好意思,忙说:“顺道的事儿,甭客气。”谁知,话音刚落,三轮车后轮碾压到绿化坛边沿导致侧翻。小范整个人被压在车下,腿部受伤严重。

    经鉴定,小范达到伤残十级的标准。于是,小范将老刘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争执不下,都觉得自己吃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据此,奉化法院认为,被告老刘无偿搭载原告小范,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被告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即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行为而失去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被告无偿搭载原告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被告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与倡导。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酌定对被告减轻30%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条款不仅明确侵权者担责,也在守护好人的善良,鼓励施助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需要在社会上倡导;好意同乘却致人损害的责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侵权关系,也同样需要在社会上明确。”法官提醒,供乘人要小心谨慎驾驶,保障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是好意助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