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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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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污染环境,房东也要担责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周幼冲 俞旦)“我以为自己只是收取房租,租客做什么和我没关系。没想到要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法庭上,房东傅某懊恼地说。昨日,余姚检察院通报一起案件,房东傅某因租客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支付生态赔偿费用。

    2020年6月初,田某、汪某找到傅某,希望租用傅某屋后闲置的钢棚开设不锈钢软管振抛加工点。想到每个月能拿上千元房租,傅某欣然答应了。田某告诉傅某,振抛加工会产生大量废水,租房内缺少排水设施,傅某便根据田某要求在钢棚内挖掘了一条直通屋外的排水沟。

    随后,田某、汪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始了不锈钢软管振抛加工。加工过程中,整个钢棚弥漫着刺鼻的药水味,产生的废水被直接倾倒在地面,顺着排水沟排至屋外,既污染了周边农田,也严重影响了邻居们的生活。

    2020年7月的一天,环保执法人员查获了上述加工点。经鉴定,田某、汪某排放的废水中,总铬含量超标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余姚检察院同步开展了民事公益诉讼调查。调查发现,傅某对不锈钢软管振抛加工产生的废水会污染环境心知肚明,事实上振抛加工脏乱的环境对傅某的生活造成了较大困扰,但看在房租的份上,傅某并未阻止田某、汪某,更是在田某的要求下,挖掘排水沟帮助田某、汪某直排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傅某应当对田某、汪某的环境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随后,余姚检察院以田某、汪某、傅某污染环境罪向余姚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3人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3人连带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日前,余姚法院一审判决田某、汪某、傅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判令3名被告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47603元。

    判决后,傅某主动缴纳了全部生态损害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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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