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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3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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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提高建筑垃圾处理水平,减少碳排放

    

    

    

    

    

    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昨天,《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一审。

    《条例(草案)》共六十五条,着重对建筑垃圾管理原则、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运输、分类利用处置、监管、资源化促进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提高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多渠道利用、无害化消纳处置水平,减少碳排放。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由政府建设,并要求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筑垃圾处理费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由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公布收费参考价格。

    《条例(草案)》明确,将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布局、规模和用地等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政府落实用地保障,确保设施建设依规划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由区县(市)政府组织建设,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消纳处置、中转场所。

    根据装修垃圾产生量少、产生点分散、发生频率高等特点,《条例(草案)》对装修垃圾处理方案的内容、备案程序作了简化处理,要求与房屋装修备案相衔接,并授权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条例(草案)》明确,市容环境卫生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理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运输、资源化利用单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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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