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郑金悦)贷款办不下来,中介公司出昏着,劝说购房者开具虚高收入证明,最后房子没买成,还赔付了房东高额违约金。对存在瑕疵的居间服务,买方是否还需要承担中介费?昨日,高新区法院通报了该起居间合同纠纷。 2019年,林女士与丈夫李某打算在宁波市区买房,经中介公司介绍,看重了鄞州某小区住宅的一套二手房。因这是他们的第二套房,购房前,林某夫妻向中介公司咨询了贷款利率等信息。中介公司查看了他们的工资收入流水等材料后,告知他们二套房的按揭贷款在支付四成首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并计算出他们的月还款额至少需2.5万元。 经夫妻商议,此次购房李某为主借款人。按银行按揭贷款规定,林某夫妻月收入额应在月还款额的两倍或以上,即月收入至少达到5万元,但李某真实的月收入约2.5万元,远未达到银行标准。 2019年12月底,林某夫妻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完成网签备案,约定总房款为610万元,首付款244万元,由林某一方支付中介费5万元,并在网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及银行按揭手续。 为顺利办理按揭贷款,李某从单位开出了月入4万元的虚高收入证明。几天后,他们前往农业银行,却被告知中介公司的信息有误,首付款需达到六成才能办理按揭。 2020年1月7日,三方因房贷利率差异再次协商价格,最终将房价减少为607.5万,居间服务费减少为4.5万元,同时,中介公司提出兴业银行可以办理,并建议李某“和上次一样,收入尽量写高点”。但这次,李某没能从单位开出虚高的收入证明。1月10日,林某夫妻来到兴业银行,但因工资收入未达到银行标准,仍没能成功办理。 眼看合同约定的按揭办理期限即将届满,无奈,买卖双方一致决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林某夫妻一方按约赔偿房东10万元违约金。 来回折腾了好几趟,房子没买成,还赔了高额违约金,中介费该怎么算?中介公司与林某夫妻为此产生纠纷,中介公司将林女士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5万元。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林某夫妻明知其按真实工资收入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仍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接受中介公司开具虚高收入证明的指导建议并努力达成,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林女士应支付居间服务费。但另一方面,中介公司的指导建议并不妥当,买卖双方在此基础上约定房款支付方式,最终导致买卖合同因限贷政策不能履行而解除,其居间行为违背职业操守、违反金融管理秩序,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最终,高新区法院酌情判定林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8万元。 “中介公司作为具有专门资质掌握专业信息的一方,应当知晓房屋限贷的相关政策,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此外,购房者应事先了解银行对收入的要求,以免因银行不批贷影响买房计划。”法官提醒,购房者切勿抱侥幸心理,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如最后被银行识破,无法通过审查,购房者要求退房就属于违约行为;若因自身还款压力较大,最后无力支付月供,还将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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