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叶景 “根据你院的建议,经调查核实,我局认为殷某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已依法予以确认行为人的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日前,江北检察院收到辖区公安机关的回复函,表示已采纳检察建议的全部内容,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阻止事态恶化的殷某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今年3月初,张某在送外卖时,与某商业广场保安石某因电动自行车停放问题发生纠纷。几天后,张某路过该商业广场时又与石某发生互殴,致使张某小拇指受伤。越想越气的张某随后前往附近的小吃店借酒消愁,一口气喝下三四瓶啤酒。走出小吃店后,张某再次碰上石某,怒火中烧的他立即从外卖箱子里拿出一把长约30厘米的尖刀,朝着石某追砍。石某在逃离过程中摔倒,被追上来的张某连捅数刀,挣扎起身后,他急忙逃进旁边的一家饺子馆,被逼进后厨的死角无处可逃。 此时,饺子馆后厨里只有老板娘殷某一人。眼见张某举着尖刀追进来,千钧一发之际,殷某不顾自身安危,一个箭步冲上前,拦在张某跟前,并大声呵斥道:“动刀子干什么!快住手!” “这个人老是刁难我,我今天就是要捅死他!”张某依旧瞪红了双眼、挥舞着尖刀往石某方向扑过去。 见这阵势,殷某毫不胆怯,她镇定地紧扣住张某双手,一边好言劝说,一边使劲将其往外推,直到张某不再反抗,退出店外。随后,殷某协同石某的同事一起,积极配合120医护救治及民警的询问调查。 后经法医鉴定,石某胸部、腹部所受损伤均已构成重伤二级。 江北检察院认为,殷某面对歹徒临危不惧、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及时制止正持刀行凶的张某继续追砍被害人,有效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充分展现了人民群众正义与善良的精神风貌,值得赞许和弘扬。 于是,江北检察院灵活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予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检察建议。 “虽然我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但正义感和责任心是每个人都应该有的。以后再碰到这样的事,我还是会及时制止的。”收到《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后,殷某高兴地表示。 据悉,近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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