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清 奉化区八旬老汉刘某骑电动三轮车让人免费搭乘,未料发生事故导致搭乘者十级伤残。刘某表示好意顺路带上一段,反倒被索赔20万,难以接受。近日,奉化法院依据民法典新增条款“好意同乘”,酌定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据9月23日澎湃新闻)。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和关系型社会,让熟人搭便车并不鲜见。出于善意,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非运营车辆,如果安全地到达目的地,双方皆大欢喜,搭乘人享受了便利,好心人享受了成人之美的乐趣与声誉。然而,一旦“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意外,难免会有利益博弈。 在一些人的价值观里,“好意同乘”是一种助人为乐、善意施惠,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哪怕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驾驶人自己也受了伤。“好意同乘”却被索赔,让部分人在情感上和心理上难以接受。 这是用道德遮蔽法律的表现。一些传统的价值认知,需要重塑与更新。“好意同乘”出事需承担赔偿责任,兼顾了道德与法律,驾驶人的失范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更何况,为了呵护传统道德,《民法典》提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判决无偿搭乘人自行承担30%的费用,就是对“好意同乘”的体恤与呵护,既守卫了司法公平,也呵护了传统道德,传递了一个理念: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哪怕是好心好意,出了问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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