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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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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创新活力

    

    

    ■法眼观潮 朱泽军

    

    前不久,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本市迄今涉案金额最大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翁某等六名被告人曾系某公司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他们擅自从原供职公司带出技术资料,“跳槽”至新公司,启动与原公司类似的生产技术。法院认定该不正当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四年二个月,并处相应的罚金。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财富,是获取行业优势的重要工具,对于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尤为重要。市场经济环境下,越来越多企业认识到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对知识产权保护诉求日益强烈。然而,现实中有个令许多高端科技企业痛恨却无奈的现象:企业的个别专业人员,在掌握了本企业商业秘密后,单独或合伙“跳槽”到同行企业,从事类似生产,给本企业造成严重损害。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唯有确保发明创造者应得利益,才能最大限度激发人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如果对知识产权不依法予以保护,将导致创新主体企业不愿创新、不愿投入、不愿长期研发,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向高质量发展,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来激发创新活力。在司法保护创新成果力度越来越大的当下,企业在注重创新、研发的同时,要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保护投入,强化保护措施,健全管理体系,让版权意识、品牌观念、专利思维深入人心,并使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价值追求。相关从业人员则不应以侥幸心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必遭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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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