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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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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优化生态环境、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法定职责,拓展监督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二)市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国有资产监督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作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予以具体实施。

    (三)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全市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保护和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等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的重点内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相关报表应当分行业、企业、部门和行政区域编列。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形成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五)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3.企业国有资产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和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等情况;

    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5.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6.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国有资本运作,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

    7.加强国有企业债务管理,防止违规融资和担保,化解债务风险举措等情况;

    8.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9.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强化联动机制,规范监督程序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

    (七)市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报告和相应材料提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八)市审计局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九)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定期向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推进国有资产数字化监管,并向市人大代表开放,保障市人大代表参与日常监督。

    (十)市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并就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事项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十一)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十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等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摸清实际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十三)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加强专项工作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结合,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听取政府专项报告过程中,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作为专项工作监督重要内容,提出针对性建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形成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和初步审议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三、强化督促整改,提升监督实效

    (十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情况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督促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和检察法律监督有效衔接,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联合督办制度,组织跟踪监督,推动整改问责。

    (十六)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监督的深度。发挥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对审议意见、审计报告提出问题和建议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管理绩效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八)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履行监督职责,提升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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