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岚 通讯员 赵宇敏 在售楼处明明买的是新房,怎么签购房合同时就变成了“二手房”?越想越不对劲的曹先生不得不向属地消保委求助,最终成功退掉了房子。 曹先生今年5月份在富力悦士庭售楼处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代销公司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告诉曹先生,该楼盘是由开发商委托其公司销售,曹先生当场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付3万元定金,后来又分两次支付55万元首付款。 然而,9月29日他到售楼处支付最后6万元首付款准备签订购房合同时,他才被告知这套新房目前是在该销售公司名下,将来办房产证要由该公司过户给他。“这不是变成二手房了吗?”曹先生不乐意了,提出退还购房款,却被销售人员拒绝,理由是新房本身状况没有变化,既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也未增加任何费用,所以不同意曹先生的退费请求。 10月13日,曹先生找到镇海区消保委,请求帮助。镇海区消保委立即展开了调查。 “购房是一户家庭的重大事项,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事先向消费者说明情况,造成消费者误解,可能对消费行为本身产生重大影响。”镇海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说。 基于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未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可能影响消费决策的重要内容的事实,已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最终宁波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意退还曹先生全部定金和首付款,并且承诺在15日内支付完成,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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