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客 唐开元十三年(725年),宰相张说被弹劾罢相,中书舍人张九龄受牵连被外放冀州刺史。张九龄以“母老在乡,而河北道里辽远”为由,上疏请调换到江南一州,能够照顾母亲。唐玄宗“优制许之”,将张九龄改任为洪州(今南昌)都督。 唐天祐年间,左拾遗崔瑑的堂叔母年将七旬,累月抱疾加甚,无兄弟可以奉养,崔瑑便请假“躬往疾侍”,皇帝予以准假。 以上史例,可以窥见唐代养老制度一斑。唐代政府要员以赡养父母为理由,可请求移官、闲官、解职。唐代的家庭养老,以子女赡养父母为主,但当家庭残破时,养老的重任也可由其他家庭成员甚至外姓成员承担。这就是唐朝养老体系中独具特色的“给侍”制度。 所谓“给侍”养老制度,是一种由政府颁布法规诏令,给特定的老年人分配“侍丁”以照料其生活的制度。唐朝养老制度规定,给年满八十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以及虽不满八十岁但罹患重病的老人配备“侍丁”。据《唐六典》记载:“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在有些时期,给侍惠及更低年龄的老人。享受“给侍”待遇的老人,被称为“侍老”。 唐朝家庭养老的人员安排,首先规定承担养老的人员主要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其中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为主,旁及兄、妹、侄、孙、媳、义子等晚辈亲属对老人的赡养,承担养老责任的家庭成员非常广泛。如前所述史例,纵是身居要职的政府官员,也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照料老人生活的侍奉人员,须是成丁之男,故称之为“侍丁”。“侍丁”有亲侍和外侍之分。所谓亲侍,即侍丁与侍老有亲属关系;所谓外侍,即侍丁与侍老无亲属关系。亲侍属于法定侍奉人员,人子不侍其亲是违法的,即使官员也不例外。 依唐律,除少数政府特别重用的官员以外,其他官员不得委弃家中的“侍老”而独自赴任,要么携之赴任,要么请求停官归侍,否则就是有罪的。 为了保证侍丁履行好养老义务,唐朝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确保制度的贯彻实施。针对侍丁的主要政策有“赋役俱免”规定,据《唐律疏议》记载:“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即侍丁依法可免承全部的力役负担。除此之外还可以不服兵役,甚至可以因特殊情况改变户籍。 甚至在刑法方面,唐律对侍丁的服刑也有某些通融。当然,唐律对侍丁有严格的要求,不仅要使他们所赡养的老人衣食无忧,而且要精心地照料老人晚年的生活,对老人有更多的精神慰藉。 唐朝给侍制度蕴含着鲜明的教化性,诏敕中屡称“尚老贵年,所以教孝也”。因此说,从政治视角观照,给侍制度可以理解为统治者以管控社会和稳定统治秩序为目的,对孝道这一传统社会和文化资源弘扬和发展的一种制度设计。 同时,给侍制度对家庭养老进行了积极的法律干预,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侍丁的家庭赡养义务和侍老的各项法律权利,提高了侍老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实现了情理与法的完美结合。这无疑是给侍法律制度对家庭福利法律干预的一种成功示范,体现了中国社会独有的礼法结合文化。 令人遗憾的是,唐后期因战乱造成“人户减耗,徭役繁多”,导致青壮年劳动力(侍丁)极度短缺,给侍制度渐趋消亡。“给侍”制度中的“外侍”力量,是儒家“不独亲其亲”理念的现实化,是中国古代礼治达到巅峰的产物。 唐朝首创的将社会因素融入家庭养老的“给侍”模式,对如何建立健全国家的养老支持政策,切实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这一值得关注和探讨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今天的社会,应该说可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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