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徐卓蔚 通讯员张彩娜 姜振杰)为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宁波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昨起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重点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市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余姚市、慈溪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象山县、宁海县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到2025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21.3万套(间)。 在保障对象方面,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工作地所属行政区域内无房的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在租金标准方面,按照四种情形分别确定:一是政府财政直接投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政府投资公租房、安置房或人才安居专用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85%。二是市场主体新建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三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租金按照原标准执行。四是租赁用地出让时,已在出让条件中明确租金标准的,按照约定执行。 在房源筹集和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户型的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85%。单个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同时明确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工业(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企业集中区、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高校集中区域等,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另外,《实施意见》还细化了土地、资金、税费、民用水电、金融等支持政策和租赁、运营等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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