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钟法)昨日下午,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市检察院诉海曙某采石场、陈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相关刑事案件另案处理)。该案涉案标的约2500万元,系宁波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标的最大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08年1月1日,海曙某采石场负责人陈某取得了某村集中开采区的石矿采矿权,可采资源总量3090万吨。但在采矿过程中,陈某指挥采石场工作人员采取爆破后以镐头机、挖机挖掘的方式在矿区多个区块超底盘开采(即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或越界开采),非法开采量多达54.79万立方米136.96万吨,获利2221万余元。陈某还采用施工垃圾回填方式隐瞒超底盘开采行为,致使其违法行为多年未被发现。 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严重侵害生态环境,造成山体坍塌危险。市检察院于2021年9月9日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该采石场、陈某对非法采矿获取的石料价值2221万余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自行对生态环境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不合格的,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75万余元,同时承担生态修复方案鉴定费用7000元。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围绕陈某是否应列为共同被告、经批准但未开采的部分是否应予以扣除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生态兴则文明兴。宁波山体众多,像本案被告一样非法采矿、损害生态、牟取暴利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本案的起诉旨在警示潜在的生态破坏者,任何破坏生态的行径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公诉人指出。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市检察院与两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共同承担对非法采矿石料价值222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该款项已被象山县公安局扣押,待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依法扣划;两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80日内自行对生态环境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不合格,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75万余元;两被告承担生态修复方案鉴定费用7000元(已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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